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313號上訴人 傅文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板簡字第819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張兆光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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