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74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勤育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6號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佰 壹拾貳萬參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勤育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於91年10月4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9,8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91年10月4日起至96年
10月4日止,共計五年,償還方法以還本付息方式,自借款日起共分60期,利息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9.18碼(現為4.415%)計算,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3年12月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5,123,694元及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約定書第5條之約定,借款全部視為到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及約定書影本乙紙、客戶往來明細查詢乙紙
、放款中心利率查詢乙紙、變更登記表乙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應堪信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5,123,694元,及自9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4.415%計算之利息,並自9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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