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蕭小玫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謝勝田
裕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玲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投交簡字第2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紫安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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