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78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春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蕭郁間 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8,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