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95年上訴字第1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 常業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被告d○○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54號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第一審協商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1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被告申○○、d○○部分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理由
一、本件原審檢察官僅就被告申○○、d○○之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此觀檢察官於95年4月26日收受判決後之10日內由檢察官於95年4月27日提出之上訴書之記載內容即明(本院卷第5-6頁),被告 楊仲天 之部分,因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該部分已告確定,檢察官雖於95年6月7日提出補充上訴理由書(本院卷第7-9頁),並非獨立上訴而係對95年4月26日之上訴書補充理由,故檢察官之上訴範圍仍限於被告申○○、d○○,該補充理由書亦將楊仲天列為被告,然因被告楊仲天之部分已經確定,故檢察官補具上訴理由有關楊仲天之部分即無從斟酌,合先敘明。
二、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聲請協商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程序之聲請」、第2款「被告協商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等情形之一,或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第455條之1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公訴人起訴認被告d○○、申○○所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另犯連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與常業詐欺罪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原審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並有選任辯護人協同被告參與協商,以保障其權益。再者,被告與公訴人於原審詢問:「是否已達成協商合意?且被告認罪,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時,均稱:「是的」。法院並告知協商程序被告喪失之訴訟程序權利之範圍及協商程序規定及效力後,始詢問協商合意內容為何?檢察官起稱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申○○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250,000元之捐款。㈡、被告d○○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
3年,並應向公益團體支付250,000元之捐款;被告亦陳明該協商係出於自由意志,且對檢察官起訴事實及併案事實均承認等語(見原審卷第127-128頁);又被告或公訴人皆未於原審協商程序終結前,撤銷協商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亦無有較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復無認應諭知免刑、免訴、不受理等情形。且本件協商判決對被告所犯之罪,判處之有期徒刑1年2月,為宣告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係兩造協商之刑度(見原審卷第128頁),亦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後段之規定。次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
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而本件判決並無前開刑事訴法第455之4條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至於被告二人是否有依協商內容履行,非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但書得為上訴之理由,即使被告未履行,依同法第455條之4第4項規定,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而聲請法院對被告財產強制執行。再公訴人既與被告達成緩刑協議,而被告二人並無犯罪前科,原審據以宣告緩刑,並無不當。
四、上訴人以公訴檢察官並未向所有之被害人徵詢意見,及未徵詢原起訴檢察官之意見,遽而與被告協商,應有未洽,且就檢察官起訴法條所引之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事實未予論酌而認係贅引云云。經查,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有關協商程序之聲請,係指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故檢察官有無徵詢被害人之意見或得被害人之同意並非協商程序聲請之必要前提要件,況原審之公訴檢察官亦曾表示「對協商無意見」「檢方願意傳訊被害人表示意見」「目前正徵詢被害人意見」「同意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尚有三名附民原告未和解,等和解後再與被告協商」「已達成協商合意,且被告認罪,聲請依協商程序判決」(原審卷第66、115、127頁),足見公訴檢察官與被告協商時並非完全不顧被害人之權益,又本案並未起訴被告申○○、d○○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原審判決理由欄四(三)部分所載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記載應係贅引,係指被告楊仲天之部分,與被告申○○、d○○並無關聯,公訴檢察官於法庭活動中代表國家執行公訴職務,其同意與被告協商犯罪乃依法行使職權,至於是否須得原起訴檢察官同意乃公訴機關內部協商之問題,不得以公訴檢察官未經原起訴檢察官之同意而逕認協商不生效力,其上訴所指各點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條應予撤銷協商判決之理由,而不可採。
五、綜上,本件上訴程序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陳志銘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白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26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
d○○楊仲天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0124號、第11084號、第16670號),及移請併案審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5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936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申○○、d○○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仲天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除引用附件起訴書及附表一之記載外,另更正起訴書第3頁第13行關於:「竟仍基於幫助犯罪集團遂行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之記載,應更正為:「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另補充:「楊仲天又曾於民國93年2月21日前之某日,將其在台中縣沙鹿鎮沙鹿郵局申請設立如附表一所示J帳戶,在台中縣市之某處,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93年2月21日下午1時30分許,某詐欺集團之成員偽以中央健保局健保課人員之名義,向辰○○佯稱欲退稅款與辰○○,要求辰○○依其指示辦理,致辰○○誤信為真而依其指示操作提款機,而將新台幣(下同)43,071元匯入楊仲天之J帳戶」。
二、證據:
㈠、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其等匯款入附表一所示各該帳戶之單據。
㈢、附表一所示A至J帳號之開戶資料及其往來明細
㈣、附表二所示扣案物。
㈤、證人 柳煌佳 、 曾家銘 於警詢中之陳述。
㈥、附表一所示帳號會員資料。
㈦、奇摩帳號log紀錄1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㈠、被告申○○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益團體支付新台幣250,
000元之捐款。㈡、被告d○○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1年2個月,緩刑3年,並應向公益團體支付250,000元之捐款。㈢、被告楊仲天犯連續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個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且被告申○○、d○○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紙可參。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註事項:
㈠、被告申○○、d○○各應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給付250,000元。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申○○、d○○所有,供其等為本件常業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表一所示其餘各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印章,雖係被告申○○、d○○犯罪所用之物,然未扣案,亦不能證明仍然存在,故不宣告沒收。
㈢、本案被告楊仲天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起訴原認被告此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0條幫助常業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幫助洗錢罪,然經公訴人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幫助犯,並說明依起訴事實之記載對照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2項」之記載應係贅載,本院自無庸再為變更法條,附此敘明。
㈣、移請併案審理部分:⑴、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185號案件,其犯罪事實與業經起訴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犯罪事實同一,與被告d○○業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實質上一罪。⑵、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0936號案件,被告楊仲天涉嫌將其所申請設立如附表一所示J帳戶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涉犯幫助詐欺取材罪部分,與業經起訴被告楊仲天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就前開二移請併案審理部分併予審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第340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李春慧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上網佯稱出│詐騙金額│被告使用│被告使用之│││││售財物名稱││之帳號│銀行帳戶│├──┼────┼─────┼─────┼────┼────┼─────┤│1│戌○○│93年3月11│PentiumⅢ│2600元│①│A││││日│1GCPU││││├──┼────┼─────┼─────┼────┼────┼─────┤│2│X○○│93年3月15│金士頓DDR│2600元│①│A││││日│400SDRAM││││││││256MB2支││││├──┼────┼─────┼─────┼────┼────┼─────┤│3│宙○○│93年3月9日│P41.8G│2600元│①│A│││││CPU││││├──┼────┼─────┼─────┼────┼────┼─────┤│4│H○○│93年3月10│WINDOWSXP│1750元│①│A││││日│││││├──┼────┼─────┼─────┼────┼────┼─────┤│5│a○○│93年3月10│PENTIUMⅢ│2600元│①│A││││日│1G││││├──┼────┼─────┼─────┼────┼────┼─────┤│6│K○○│93年3月10│WD80G│2400元│①│A││││日│硬碟││││├──┼────┼─────┼─────┼────┼────┼─────┤│7│丙○○│93年3月12│PS2主機│4000元│①│A││││日│││││├──┼────┼─────┼─────┼────┼────┼─────┤│8│乙○○│93年3月12│PHSJ89手│4500元│①│A││││日│機││││├──┼────┼─────┼─────┼────┼────┼─────┤│9│I○○│93年3月10│創見DDR400│11000元│①│A││││日及11日│256MB4條││││├──┼────┼─────┼─────┼────┼────┼─────┤│10│ 張嘉智 │93年3月10│PentiumⅢ│2600元│①│A││││日│1GCPU││││├──┼────┼─────┼─────┼────┼────┼─────┤│11│F○○│93年3月12│ 勤茂 DDR333│2111元│①│A││││日│256MB記憶││││││││體││││├──┼────┼─────┼─────┼────┼────┼─────┤│12│V○○│93年3月12│GBASP皮卡│3200元│①│A││││日│丘限定版││││├──┼────┼─────┼─────┼────┼────┼─────┤│13│辛○○│93年3月11│PentiumⅢ│4800元│①│A││││日│1GCPU││││├──┼────┼─────┼─────┼────┼────┼─────┤│14│壬○○│93年3月14│PDAHPpoc│6900元│①│A││││日│ketH1937││││├──┼────┼─────┼─────┼────┼────┼─────┤│15│甲○○│93年1月12│籃球卡│1360元│②│C││││日│棒球卡│6200元│││├──┼────┼─────┼─────┼────┼────┼─────┤│16│U○○│93年1月17│籃球卡│430元│②│C││││日│││││├──┼────┼─────┼─────┼────┼────┼─────┤│17│O○○│93年1月15│籃球卡│1790元│②│C││││日│││││├──┼────┼─────┼─────┼────┼────┼─────┤│18│c○○│93年1月13│籃球卡│6100元│②│C││││日│籃球卡│181元│││├──┼────┼─────┼─────┼────┼────┼─────┤│19│天○○│93年1月13│棒球卡│751元│②│C││││日│││││├──┼────┼─────┼─────┼────┼────┼─────┤│20│玄○○│93年1月12│棒球卡│11911元│②│C││││日│││││├──┼────┼─────┼─────┼────┼────┼─────┤│21│N○○│93年1月15│籃球卡│1650元│②│C││││日│││││├──┼────┼─────┼─────┼────┼────┼─────┤│22│L○○│93年3月1日│ 麗台 顯示卡│1500元│⑦│B│││││││││├──┼────┼─────┼─────┼────┼────┼─────┤│23│Y○○│93年1月13│籃球卡2張│1870元│②│C││││日│││││├──┼────┼─────┼─────┼────┼────┼─────┤│24│酉○○│93年1月12│棒球卡│3500元│②│C││││日│棒球卡│1220元│││││││籃球卡│652元│││││││棒球卡│1655元│││├──┼────┼─────┼─────┼────┼────┼─────┤│25│b○○│93年1月12│籃球卡│376元│②│C││││日│││││├──┼────┼─────┼─────┼────┼────┼─────┤│26│癸○○│93年1月16│棒球卡│5700元│②│C││││日│││││├──┼────┼─────┼─────┼────┼────┼─────┤│27│丁○○│93年1月20│籃球卡│152元│③│C││││日│籃球卡│110元│││├──┼────┼─────┼─────┼────┼────┼─────┤│28│M○○│93年1月19│籃球卡5張│1031元│③│C││││日│││││├──┼────┼─────┼─────┼────┼────┼─────┤│29│P○○│93年1月17│籃球卡4張│450元│③│C││││日│││││├──┼────┼─────┼─────┼────┼────┼─────┤│30│地○○│93年2月9日│SONY數位相│8500元│④│D│││││機加256記││││││││憶卡││││├──┼────┼─────┼─────┼────┼────┼─────┤│31│黃○○│93年2月7日│精英筆記型│17000元│④│D│││││電腦││││├──┼────┼─────┼─────┼────┼────┼─────┤│32│R○○│93年2月9日│SONY數位相│11000元│④│D│││││機││││├──┼────┼─────┼─────┼────┼────┼─────┤│33│午○○│93年2月7日│ 新光 三越現│18000元│④│D│││││金禮卷面額│9101元│││││││20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卷面額││││││││10000││││├──┼────┼─────┼─────┼────┼────┼─────┤│34│S○○│93年2月7日│NIKON數位│8500元│④│D│││││相機││││├──┼────┼─────┼─────┼────┼────┼─────┤│35│J○○│93年2月9日│SONY數位相│18000元│④│D│││││機加記憶卡││││││││││││├──┼────┼─────┼─────┼────┼────┼─────┤│36│g○○│93年2月9日│新光三越禮│18100元│④│D│││││卷1000*20││││││││張││││├──┼────┼─────┼─────┼────┼────┼─────┤│37│庚○○│93年2月25│MINOLTA數│10000元│⑤│E││││日│位相機││││├──┼────┼─────┼─────┼────┼────┼─────┤│38│e○○│93年2月24│創見256MD│2000元│⑤│E││││日│SD記憶卡││││├──┼────┼─────┼─────┼────┼────┼─────┤│39│D○○│93年2月23│sony數位相│8200元│⑤│E││││日│機││││├──┼────┼─────┼─────┼────┼────┼─────┤│40│己○○│93年2月23│KINGAMX256│2200元│⑤│E││││日│MB記憶卡││││├──┼────┼─────┼─────┼────┼────┼─────┤│41│亥○○│93年3月3日│麗台顯示卡│1200元│⑦│B│││││││││├──┼────┼─────┼─────┼────┼────┼─────┤│42│ 吳雅慧 │93年3月2日│新光三越禮│42604元│⑦│B│││││卷20000元││││││││新光三越禮││││││││卷8000元││││││││大潤發提貨││││││││卷500面額4││││││││0張││││├──┼────┼─────┼─────┼────┼────┼─────┤│43│ 張加詳 │93年3月1日│ELSA525│3800元│⑦│B│││││TI4200-4X││││││││128MBVIVO││││├──┼────┼─────┼─────┼────┼────┼─────┤│44│宇○○│93年3月3日│華碩V9520│1200元│⑦│B│││││顯示卡││││├──┼────┼─────┼─────┼────┼────┼─────┤│45│寅○○│93年3月1日│麗台顯示卡│3200元│⑦│B│││││128MB2張││││├──┼────┼─────┼─────┼────┼────┼─────┤│46│Z○○│93年3月1日│華碩V9520│1200元│⑦│B│││││顯示卡││││├──┼────┼─────┼─────┼────┼────┼─────┤│47│巳○○│93年3月4日│麗台顯示卡│3000元│⑦│B│││││││││├──┼────┼─────┼─────┼────┼────┼─────┤│48│子○○│93年2月29│麗台顯示卡│5600元│⑦│B││││日│4張││││├──┼────┼─────┼─────┼────┼────┼─────┤│49│B○○│93年3月2日│華碩V9520│65000元│⑦│G││││及3日│顯示卡86張││││││││││││├──┼────┼─────┼─────┼────┼────┼─────┤│50│未○○│93年3月18│kodak數位│12500元│⑥│F││││日│相機││││├──┼────┼─────┼─────┼────┼────┼─────┤│51│丑○○│93年3月31│GAMECUBE│20000元│⑧│H││││日│主機││││├──┼────┼─────┼─────┼────┼────┼─────┤│52│C○○│93年4月1日│Creative│8000元│⑧│H│││││MuVo24GB││││││││MP3││││├──┼────┼─────┼─────┼────┼────┼─────┤│53│T○○│93年5月4日│創見512MB│5600元│⑨│I│││││記憶體6支3││││││││組││││├──┼────┼─────┼─────┼────┼────┼─────┤│54│f○○│93年5月3日│創見512MB│5600元│⑨│I│││││記憶體2支││││├──┼────┼─────┼─────┼────┼────┼─────┤│55│卯○○│93年5月4日│創見512MB│11000元│⑨│I│││││記憶體4支││││├──┼────┼─────┼─────┼────┼────┼─────┤│56│E○○│93年5月5日│IBMX30筆│31600元│⑨│I│││││記型電腦││││├──┼────┼─────┼─────┼────┼────┼─────┤│57│Q○○│93年5月5日│創見512MB│5650元│⑨│I│││││記憶體6支3││││││││組││││├──┼────┼─────┼─────┼────┼────┼─────┤│58│G○○│93年5月4日│創見512MB│5650元│⑨│I│││││記憶體2支││││├──┼────┼─────┼─────┼────┼────┼─────┤│59│W○○│93年5月3日│創見512MB│5650元│⑨│I│││││記憶體││││├──┼────┼─────┼─────┼────┼────┼─────┤│60│戊○○│93年5月5日│創見512MB│5600元│⑨│I│││││記憶體2支││││├──┼────┼─────┼─────┼────┼────┼─────┤│61│A○○│93年5月3日│IBM36G硬碟│25600元│⑨│I││││及4日│IBM18G硬碟││││││││CHEETAH36││││││││.7G硬碟││││││││Seagate36.││││││││7G硬碟││││││││Seagate36G││││││││硬碟││││├──┼────┼─────┼─────┼────┼────┼─────┤│62│ 吳建穎 │93年2月21│棒球卡48張│6500元│⑩│E││││日│││││├──┼────┼─────┼─────┼────┼────┼─────┤│63│辰○○│93年2月21│詐騙退稅│43071元│無│J││││日│││││└──┴────┴─────┴─────┴────┴────┴─────┘註:代號說明
一、帳號部分:
①:au_jersey;②:tracy_899;③:erack021;④a_sihert;⑤:acer_052;⑥:barry_bbs;⑦:kobetracyvince;⑧:asd_clay;⑨:qoo695;⑩fishoop21425
二、銀行帳戶:
A:遠東商業銀行新莊富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申○○)
B: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申○○)
C: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d○○)
D: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d○○)
E: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d○○)
F: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柳煌佳)
G:安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楊仲天)
H: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賴啟銘 )
I:安泰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蕭富鴻 )
J: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楊仲天)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沒收之依據│├──┼─────────┼──────────────┤│1│I帳戶之存摺1本及│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提款卡1枚│法第38條第1項樣2款宣告沒收│├──┼─────────┼──────────────┤│2│F帳戶存摺1本及印│同上│││章1枚││├──┼─────────┼──────────────┤│3│H帳戶之存摺1本及│同上│││提款卡1枚││├──┼─────────┼──────────────┤│4│A帳戶提款卡1枚│同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