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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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洪香珍 被告 洪火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205號,檢察官起訴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81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江宗祐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