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馬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零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柒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馬少華於88年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參證
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105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60,365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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