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5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4號

上訴人 李素珠

被上訴人 莊福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74,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1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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