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佳怡
陳偉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2195號、108年度偵字第221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佳怡、陳偉杰共同持有第二級毒品,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 甲基 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員警職務報告」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佳怡、陳偉杰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2人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共同率爾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為均有不當。惟念被告2人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共同持有毒品之期間非長,數量非鉅;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分工方式及情節;並考量被告2人之素行,及其等各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1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附隨於被告2人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銷燬。而其包裝袋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朱婉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2195號108年度偵字第22196號被告蔡佳怡女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居高雄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偉杰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佳怡、陳偉杰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共同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16時許,在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某停車場,向不詳姓名年籍綽號「 阿水 」之人,合資以新臺幣(下同)500元之代價,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而共同非法持有之。嗣於108年11月21日17時許,在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
900巷口,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8公克,檢驗前淨重0.142公克,檢驗後淨重0.130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佳怡、陳偉杰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照片、扣押物品照片黏貼紀錄表及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可資佐證,且上開扣案物品經送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62861號)
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2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檢察官朱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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