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564號債權人 吳信穎 債務人 馮郁雯
馮家宏
馮輝京
馮榮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負擔系爭債務,惟未提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之釋明文件,故就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系爭債務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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