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600號聲請人 陳孟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收受該郵件之紀錄,並附上郵局查詢掛號郵件證明。
二、請敘明台端是自始未收受郵件,抑或收受郵件後,遺失系支票。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