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法定代理人 趙文元 債務人 張桂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33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查本件債務人張詹含笑業已死亡,聲請人請求本院發給支付命令,依前揭規定,於法自有未合。又本件債務人僅張桂評一人,聲請人請求連帶給付,均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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