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7日│105年1月27日│105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6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568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89號│││105年度偵字第644號│105年度偵字第644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391號│105年度訴字第391號│105年度訴字第4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8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7月25日│105年9月22日│├───┴────┼───────────┴───────────┴───────────┤│備註│①編號1、2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編號3、4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③編號1、2、3、4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尚未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壹日│壹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15日│105年2月2日│105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89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62號│105年度毒偵字第362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38號│105年度訴字第529號│105年度訴字第52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5年10月7日│105年10月7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22日│105年10月27日│105年10月27日│├───┴────┼───────────┴───────────┴───────────┤│備註│④編號5、6所示之罪,經同一判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2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