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9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哲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如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出支票發票人係「伊呂波有限公司」,而「賴如昌」僅為該公司代表人非支票發票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賴如昌為請求,似屬無據。若欲更正為對「伊呂波有限公司」以票據關係為請求,則請逕向該公司設址地臺灣新北地院為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