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548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債務人王羿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03月09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債務人申請換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5年06月17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20218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行動電話專案同意書、電信費用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