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木德具保人陳慶祥上列聲請人沒入保證金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木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以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具保,嗣由具保人陳慶祥出具同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逃匿,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即受刑人陳木德前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以10,000元交保,並由具保人陳慶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無著,經拘提亦無所獲等事實,固有該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開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然查被告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是被告既已入監服刑,其顯非在逃匿中,揆諸前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自不得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