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蘇愛珠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原裁定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如附表「補充更正後之記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補充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之誤寫、誤算錯誤,應予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表:
┌────┬────────────┬─────────────────┐│行數│原裁定之記載│補充更正後之記載│├────┼────────────┼─────────────────┤│第5至7│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查原告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其訴訟標││行│為1,003,000元(計算式:│的價額經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1,000,000元+3,000元=│一審裁判費10,900元,是依上規定,本│││1,003,000元),應徵第一│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計13,900元(計算│││審裁判費10,999元│式:10,900元+3,000元=1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