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4巷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