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1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17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126號、112年度偵字第41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秀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竊盜犯行:(一)於民國112年3月24日6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紀能章 經營之統一超商萬全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紅葡萄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359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二)於112年3月25日1時5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 楊子瑩 經營之萊爾富鳳鳴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麵包4個(價值121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2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6126號、第41695號提起公訴,於同年7月7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同署112年7月7日新北檢 貞智 112偵36126字第1129080644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可稽。茲被告已於112年8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