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乙○○
7號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駿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
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為美金1,426,720.87元,原告應按支付命令聲請日即98年1月13日之匯率換算成新台幣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標準,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後,依數補繳裁判費。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3份。並於期日前先與被告核對債權餘額一併陳報。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8年5月2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此通知。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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