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64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雅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請確認債務人正確姓名,如有錯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