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90號聲請人 張建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張福來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張福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建利為失蹤人張福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之弟,張福來因精神失常走失多時,嗣於民國97年9月3日始經人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案其失蹤請求協尋,張福來失蹤迄今已逾12年,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兄張福來因精神失常走失多時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惟據前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所載,張福來係於97年8月29日始報案失蹤請求協尋,核與本院調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之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所載相符,堪認張福來自97年8月29日起即失蹤迄今。從而,聲請人主張張福來已失蹤逾法定期間乙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