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43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債務人金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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