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 藍長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6月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4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京展旅行社│藍長春│基隆七堵華南銀行│103年7月10日│101,350元│ED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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