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蘇微雅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2,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