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領取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50號原告 吳秀琴
吳奉祐 吳旻穎 吳玉賢 吳千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
姜明遠 律師 姜德婷 律師被告 吳俊賢
吳竹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被告 吳清三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昌 被告 吳陳敏 (即 吳文藏 之繼承人)
吳錦如 (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瑟 (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泰 (即吳文藏之繼承人)
吳錦輝 (即吳文藏之繼承人)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錦洲 (即吳文藏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領取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0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