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執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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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執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執破字第4號聲請人丙00000000破產管理人 王鵬瑜 律師
新產業中心201室)監察人I○○債權人偉亦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鋁揚有限公司
號債權人富貴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法定代理人J○○債權人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代理人辰○○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債權人A○○債權人卯○○債權人甲○○債權人黃○○債權人I○○債權人宇○○債權人亥○○債權人未○○債權人辛○債權人地○○債權人戌○○債權人宙○○
十六號債權人玄○○債權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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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之債權人宜潼實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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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號債權人東大煙火公司債權人華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寅○債權人親親貿易有限公司債權人新小天地有限公司債權人安泰商行
錸錸商行勝安食品D○○○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站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上聲請人因丙00000000000破產事件,聲請就分配表認可並公告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乖寶寶玩具行江桂英 之破產管理人,茲申報債權之期間已屆滿,本件破產財團可供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聲請人已就申報及已知債權情況,製作分配表如附件,爰聲請依法予以認可並公告之等語。
二、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破產財產可供分配之金額為253199元,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有資產負債表及相關債權申報資料等件附卷可參,經核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核無不合,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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