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59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