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3230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王瑀
楊少翔 被告 溫葦嬅 (原名: 溫月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規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頁),故本院有管轄權。
㈡又原告原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民國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通銀行)合併,交通銀行為消滅公司,中國商銀為存續公司,中國商銀並於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考,故本件由兆豐商銀為原告,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1,776元,及其中184,276元,自104年7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頁)。嗣於105年9月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74,510元,及其中184,276元,自104年7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7頁),核其所為係屬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漢卿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張兆
順,並於105年10月11日聲明承受訴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承受聲明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㈤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88年7月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兩造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截至104年8月12日止,原告尚積欠本金及利息共574,510元,其中本金為184,276元未清償,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184,276元自104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規定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催)、交易暨繳款歷史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借款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6,28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為80元,共計為6,36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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