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向虹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傳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雪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亞通通運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