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0號原告 吳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秋林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提出屏東縣○○鎮○○段○○○○○號(下稱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並陳報系爭土地上全部建物之門牌號碼。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包括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如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上開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三、系爭土地業經設定抵押權,原告應具狀對抵押權人告知訴訟(應載明抵押權人即受告知訴訟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按被告及受告知訴訟人數提出繕本)。
四、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說明,並標示道路位置;系爭土地周圍如有兩造所有之其他土地,應一併提出該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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