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 何芳錤 被告 劉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