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59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秉直 原名:李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柒萬零伍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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