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重訴字第594號原告地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珊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廖家惠 被告 吳英妙
徐光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其後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羅婉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