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號58號原告 陳君佩 被告 辜書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婉庭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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