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8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681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胡博森

被告 許清雅 即沁品茶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參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向原告申請紓困貸款,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並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又被告分別於110年10月19日、111年5月17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自110年10月19日(含)起至112年3月19日止給予寬限期共1年6個月,寬限期內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自112年4月19日(含)起本息按月平均攤還。詎被告自112年4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僅還款至112年3月18日,迄今仍欠本金417,34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17,348元,及自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8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款項是我借的,已經到期,但原告有催告的義務;原告請求的利息已經超出之前訂定的合約,且被告並沒有違約故意,希望可以給半年的還款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系爭契約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6款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貴行得隨時收回部分借款或減少對立約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部分或全部到期。(六)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時。」,是被告有停止付款之行為時,原告無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則被告辯稱原告有催告義務云云,並不足採。又依兩造間系爭契約書約款第7條、第8條分別約定,「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改按逾期當時貴行基準利率(採按月調整,說明如附註)加年息3%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20%加付違金。」,再觀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基準利率目前為2.82%,加計前揭利率約定年息3%,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以年息5.82%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被告復辯稱希望可以給半年的還款期云云,然此為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約所負之清償責任,是被告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論駁,併予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520元

合    計   4,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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