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079號債權人 蔡孟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福興 即 張錫淼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支付命令陳報狀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張福興即張錫淼之住址為臺中市○○區○○○路○○○號,經查該址為南屯區戶政事務所之址,此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而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