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2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懷信鉅業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補繳裁判費。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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