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2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麗珠
訴訟代理人 蔡瑞調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蔡秋月 住○○市○○區○○街00號1樓訴訟代理人 黃上銘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