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89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雅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1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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