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53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1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