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530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100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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