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楊碧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400萬元,約定按月息3分計算遲延利息,核已逾上開法定利率,超過法定年息上限部份之利息,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