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宗華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宗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宗華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9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三、又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之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於本案確定後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及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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