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號0、0樓、00至00樓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9號分割遺產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 李介元 之債權人,因李介元與第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01年7月31日,以100年度家訴字第89號判決,為瞭解李介元所繼承之遺產為何,請求准許閱覽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9號分割遺產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96年度促字第2341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堪認其已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