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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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 蔡畯吉 訴訟代理人 黃千珉 律師被告 黃子菁 被告 黃千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