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28號債權人上騰御寶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文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紹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確認聲請標的「三、如房屋受法拍,拍定人應繼受執行債
務人所積欠之管理費債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本段請求之內容並非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之給付義務,依督促程序(支付命令)聲請與規定不符。)。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豐原區車路墘段車路墘小段3270建
號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2)。
㈣提出債務人李紹煥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