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530號債權人 彭雅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禾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