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張宛荺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蕭乙萱 律師被告 張賜德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57號,嗣改分為108年度簡字第27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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