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胡其廣
宋秀花 被告 劉秀枝
陳家逵 陳霈姿 陳佳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2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本件原告胡其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5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駁回,而尚未確定,有本院105年度救字第35號訴訟救助事件案卷在卷可稽。然本件係原告2人共同提起訴訟,而對被告劉秀枝等均為共同之請求,故原告2人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即應均負全部繳納之責。據此,原告胡其廣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尚未確定,惟仍不影響共同訴訟之原告宋秀花應依裁定限期補正繳納裁判費。
三、從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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