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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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葉柏緯 被告 盧于傑 (原名: 盧羿偉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民國104年度訴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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